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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福建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联合下发《关于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的通知》,决定将未成年城镇居民的政府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不低于40元提高到不低于80元。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后,未成年城镇居民的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不低于80元提高到不低于120元。成年城镇居民的政府补助标准仍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提高标准所需资金仍由省、市、县(区)财政分担,其中省级财政提高对各县(市、区)未成年城镇居民的分档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补助30元、24元、16元、10元,分别提高到60元、45元、30元、15元。补助标准提高后,省级对各地未成年和成年城镇居民的分档补助标准一致。新的补助标准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成年城镇居民的政府补助标准仍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确定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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