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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州市医学会眼科分会是福州市医学会的分支机构,在学会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在学会的组织领导下,围绕本专业业务,努力为会员服务,推动专业业务的发展,协助学会做好学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的工作。
      福州市医学会眼科分会通过定期举办继续教育课程,请国内外专家开展眼科学术交流活动,研讨眼科发展动态, 交流眼科临床、基础及科研方面的新进展, 为福州市的眼科同道搭建一个交流共进的学术平台, 促进福州市眼科事业的繁荣和发展。 同时开展眼保健教育,普及眼病防治知识,推广白内障超声乳化手术,深入社区、学校、农村,开展巡回眼健康咨询、眼病普查、眼病义诊、白内障复明等活动。

         福州市医学会眼科分会工作条例

第一条    眼科分会是福州市医学会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学会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    眼科分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在学会的组织领导下,围绕本专业业务,努力为会员服务,推动专业业务的发展,协助学会做好学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的工作。(注:宗旨可以结合专业业务进行具体化)。

第三条    眼科分会的任务是:

1、  眼科分会是福州医学会理事会领导下负责组织本学科学术活动的分支学术机构。

2、  眼科分会的正式名称为“福州市医学会眼科分会”。

3、  眼科分会的任务:坚持学会宗旨,根据福州市医学会的总体规划,制定本专科分会的学术活动计划;组织本专科分会的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组织评议、审定学术论文,推荐优秀论文和科普作品;领导本专科分会的工作;掌握本专科的国内外科技动态,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学科发展和医学科学发展的建议;承接有关部门委托的咨询工作;组织本专业的医学继续教育,举办学习班,推广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发现和推荐优秀医学科技人才,联系本专业科技人员,反映他们的意见、要求和建议;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相关专科分会的学术活动。

(注:任务必须与专业业务范围一致,不能超越社团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四条    眼科分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三名。主任、副主任由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民主推荐,报学会批准后产生,或者由学会常务理事会决定任免。

眼科分会的主任负责本专业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眼科分会主任、副主任的任期为4年。眼科分会的主任不能正常领导眼科分会工作时,应当指定一名副主任具体负责。

眼科分会由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为眼科分会的最高决策机构。眼科分会的重大工作决议,必须经主任会议审议通过。

(注:主任、副主任的任期由学会理事会决定,但不能超过本届理事会的任期。)

第五条    眼科分会按照学会章程决定,可以在学会会员中吸收与本专业业务相关的会员,也可以在社会中发展会员,在社会中发展的会员必须符合本专业委员会的业务范围,同时必须成为学会的会员。

在学会会员中吸收会员,须经眼科分会主任会议同意,报学会理事会备案。在社会中发展会员,按照学会发展会员的程序进行,即对象提出加入学会申请,由眼科分会报学会批准,加入学会后,再由眼科分会吸收为会员。

第六条    眼科分会在主任会议领导下,设立秘书处(办公室),具体负责眼科分会的日常事务工作。秘书处(办公室)的专职人员可以由学会指派,也可以由眼科分会聘免。

第七条    眼科分会不设专门的财会人员,财务管理纳入学会的财务管理,收取的会费归学会所有。学会对眼科分会所主办的业务技术培训办班、捐款等筹集的经费,可以签订协议,规定上缴学会比例后由眼科分会实行专款专用。眼科分会的财务管理必须接受学会的指导与监督。

(注:该条可以根据眼科分会的具体业务而定,也可以设专门的财会人员,负责眼科分会的财务,但同样要纳入学会的财务管理体系。)

第八条    眼科分会涉及到主任、住所、名称、业务范围等变更,由主任会议通过后,报学会理事会批准,由学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规定,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眼科分会的注销,可以由学会理事会作出决定,也可以由眼科分会主任作出决定,并报学会理事会批准,然后由学会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眼科分会注销后,由学会负责做好善后工作,其剩余资产归学会所有。

第九条    眼科分会工作条例的修改,须经学会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十条    眼科分会工作条例由学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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